標準化管理 - 標準化管理STANDARD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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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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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順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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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代號----
| |-×××企業標準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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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標準代號--
企業代號可用漢語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數字或兩者兼用組成。
企業代號,按中央所屬企業和地方企業分別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標準應定期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當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發布實施后,應及時復審,并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
第三章 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
第十四條 企業產品標準,應在發布后三十日內辦理備案。一般按企業的隸屬關系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雙重領導的企業,企業產品標準還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受理備案的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后即予登記。當發現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申報備案的企業限期改正或停止實施。
企業產品標準復審后,應及時向受理備案部門報告復審結果。修訂的企業產品標準,重新備案。
第十六條 報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材料有:備案申報文、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等。
具體備案辦法,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標準的實施
第十七條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中的強制性標準,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出廠和銷售。
推薦性標準,企業一經采用,應嚴格執行;企業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也應嚴格執行。
第十八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按標準組織生產,按標準進行檢驗。經檢驗符合標準的產品,由企業質量檢驗部門簽發合格證書。
企業生產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在產品或其說明書、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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