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團工婦 - 婦工WORK WOMAN
甲方:甘肅大禹節水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甘肅大禹節水股份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社會主義和諧勞動關系,確保企業生產經營目標的完成,實現企業發展和員工利益“互利共贏”,依法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 本集體合同,是指甲方代表法定代表人與乙方工會代表本單位員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 協商雙方的代表依法產生,協商雙方具有平等地位,協商活動依法組織進行。
第四條 本集體合同,對本單位全體員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企業與員工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五條 甲方在生產經營管理上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甲方尊重乙方的合法權益,依照《工會法》每月按全部員工工資總額的2%撥交工會經費,在研究關系員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有員工代表參加,并吸納員工代表大會合理意見。
第六條 員工享有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的權利。乙方有義務支持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教育和幫助員工服從合理的生產調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執行安全衛生規程,提高勞動技能,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第二章 聘用和解聘
第七條 甲方招(聘)用員工,應在員工上崗前,以書面形式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貫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乙方有權幫助和指導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八條 甲方與員工可以簽訂有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以完成某項工作為期限的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合同期不得少于壹年。
第九條 甲方可根據工種、崗位特點,在于員工簽訂的合同期內確定一段時間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第十條 甲方與員工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需延續勞動關系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內,協商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甲方或員工需變更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征得對方同意,并書面達成協議。
第十二條 甲方或員工要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提前30日通知對方。
第十三條 甲方在非常情況下,可考慮裁員,并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乙方或員工代表大會說明有關情況;
(二)提出裁員方案;
(三)將裁員方案提交員工代表大會征求意見;
(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聽取勞動行政部門意見;
(五)公布裁員方案,與被裁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支付經濟補償金,出據裁減人員證明書;
第十四條 甲方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合同糾紛。在30日內調解完畢,對調解不成功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及時出據不成功證明。
第十五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辦理。
第三章 職業培訓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本企業特點和條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對員工組織有計劃的培訓。
第十七條 甲方安排員工脫產培訓的,在培訓前企業與員工簽訂培訓合同。合同中要明確員工培訓費用由誰承擔,及員工培訓后回企業服務的最低年限和未達此年限的賠償責任等問題,與受訓員工協商簽約。
第十八條 員工有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的權利,乙方有權就職業培訓有關問題與甲方協商。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條 甲方依法建立工時制度,員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第二十條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按《勞動法》有關規定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度具體內容)
第二十一條 員工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法定節假日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結合企業實際制度具體內容)
第五章 勞動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企業工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并由甲方和乙方雙方協商確定。(企業具體工資制度)
甲方應在生產經營發展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員工的收入水平。
第二十三條 本企業各類人員的工資,甲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參照本地區經濟發展實際收入水平擬定方案,提交員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1、新招員工在試用期內、學徒工在學徒期內、熟練工在熟練期內、大中專畢業生在見習期內的,工資由雙方商定。
2、試用期、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滿的員工和復轉退伍軍人,在國家政策范圍內,按照本公司員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方案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企業工資調整,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由甲方向員工代表大會作調整工資方案說明;
(二)甲方提出調整工資的方案;
(三)將調整工資方案提交員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調整工資方案經審議通過后,甲方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企業員工工資的支付。
(一)員工工資以貨幣形式支付;
(二)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
(三)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員工現崗位技能工資標準為基礎,由員工現所在的部門支付;
1、加班期間工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計算支付。
2、婚假、喪假、探親假、病假、事假、曠工的工資支付,按員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公司相關制度執行;
3、甲方停產、息工期間工資支付,按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或基本生活費支付。
第六章 保險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甲方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第二十七條 員工勞動合同期內,遇下列情況,由甲方支付保險福利待遇的分別是:
(一)女員工懷孕期、產假期、哺乳期間的工資支付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甲方相關規定執行。
(二)患職業病的職工享受工傷待遇。
(三)因工傷殘的員工享受本企業在崗員工的保險福利待遇。
(四)非因工死亡的,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甲方依照國家和政府的有關規定,發放各類津貼。
第二十九條 員工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及甲方員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方案執行。
第七章 勞動安全衛生
第三十條 甲方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不斷改善勞動條件和增強員工安全意識,防止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三十一條 甲方為員工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三十二條 甲方對發生的工傷事故,應在24小時內向有關部門報告,并依法作出處理。
第三十三條 甲方能夠對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送有關部門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乙方對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員工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八章 女員工特殊利益
第三十四條 女員工與男員工同工同酬,在提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應男女平等。
第三十五條 女員工在經期不得安排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等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員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公司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政府相關規定為女員工提供產假,并按規定發放基本工資。
第三十六條 企業在組織員工外出進修、業務學習、崗位培訓、出國考察、掛職鍛煉時必須考慮有一定比例的女員工參加。
第九章 紀律與獎懲
第三十七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合同規定,制定企業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甲方制定和修改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應經員工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九條 甲方對遵守勞動紀律、完成任務好的員工,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具體辦法、條件、標準按企業員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甲方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甲方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勞動合同規定的員工,可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依法追究賠償責任、解除勞動合同等處理,按員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甲方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本合同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從依法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期滿前30個月內,甲方和乙方均可提出協商簽訂新的集體合同要求。
第四十三條 甲方和乙方雙方根據人數對等原則,聯合成立集體合同履行監督檢查小組。每年6月和12月對本合同的履行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雙方簽約代表,甲方和乙方雙方應在7日內進行研究,并就本合同履行中存在的問題,協商提出處理意見。
第四十四條 甲方和乙方雙方協議變更本合同,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一方提出建議,向對方說明變更本合同的理由和條件。
(二)雙方在7日內組織協商,達成一致后,就變更本合同有關問題形成書面協議。
(三)將書面協議提交員工代表大會審議。
(四)自審議通過之日起30日內,將書面協議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合同管理機構審查、登記、備案。
(五)將經審查確認后生效的集體合同,在7日內公布實施。
第四十五條 下列情況,甲方和乙方雙方應主動協商變更本合同:
(一)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致使本合同無法完全履行的。
(三)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六條 本合同解除,按本合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下列情形,本合同可以解除:
(一)甲方被依法宣布破產、撤消的;
(二)乙方被依法解散的;
(三)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經勞動仲裁機構裁決、法院判決,本合同必須解除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全部條款無法履行的。
第十一章 違約責任
第四十七條 甲方和乙方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應承擔有關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依法承擔經濟責任及其他有關責任。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承擔道義責任及其他有關責任。
(三)對違約直接責任人,視其責任大小,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等。
第四十八條 甲方和乙方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并應對方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二章 本合同爭議處理
第四十九條 因本合同的內容、履行情況和不履行后果等問題發生爭議,甲方和乙方雙方應在7日內,召開協調會議,協商解決有關爭議問題,協商達成一致的,簽訂書面協議。
第五十條 雙方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任何一方對仲裁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一條 在本合同范圍內,涉及單個員工權益被侵犯的,乙方可代表員工個人參加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第五十二條 在解決本合同糾紛之協商、仲裁、訴訟期間,甲方和乙方雙方均不得采取怠工、罷工、停產等過激行動。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未予明文規定的事項,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辦理;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未明文規定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原則,由甲方和乙方協商解決。
第五十四條 本合同生效后,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條件標準有新的規定的,按新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合同依法訂立后,協商一方或雙方首席代表變更,不影響本合同的有效性。
第五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負責解釋。解釋有歧義的,按本合同第十一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和乙方各執一份,報市工會一份,審查登記的勞動行政部門三份。
第五十八條 本合同雙方簽章后,自報送勞動行政部門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即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工會主席(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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