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節水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三十五次(臨時)會議于2017年7月10日召開,作為公司的獨立董事,我們認真閱讀了相關會議資料,并經討論后發表獨立意見如下:
一、關于《關于審批公司2017年度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肅州區支行申請農業科技創新流動資金循環貸款授信3億元人民幣并提供抵押及授權董事長簽署相關法律文書的議案》
經我們認真閱讀和審議該議案的相關資料后認為:以上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肅州區支行申請農業科技流動資金循環貸款3億元人民幣,且以全資子公司武威大禹節水有限責任公司和大禹節水(天津)有限公司所屬的土地和房屋為此筆貸款提供抵押,是公司根據自身發展情況做出的決定,符合相應的決策審批程序,合法合規,風險可控。且無任何跡象表明公司可能因違約而承擔相應責任,也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利益或造成公司資產流失的情況。
二、關于為控股子公司杭州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向交通銀行杭州四季青支行申請銀行保函授信2000萬元提供全額保證擔保的議案
經我們認真閱讀和審議該議案的相關資料后認為:以上為控股子公司杭州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有限公司申請銀行保函授信2000萬元提供全額保證擔保是公司根據自身發展情況做出的決定,符合相應的決策審批程序。擔保額度合法合規,風險可控。且無任何跡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擔保方債務違約而承擔擔保責任,也不存在損害公司股東利益或造成公司資產流失的情況。
獨立董事:萬紅波 趙新民 馮濤
2017年7月10日